1、第三國轉口方式必須是在出口商與進口商充分溝通達成一致意見下才可適用,絕對不可能存在其中一方隱瞞另一方而獨自使用第三國轉口方式的情況。
2、對于出口商而言,必須在產品的包裝方面著手準備轉口貨物,因此,產品的外包裝只能采用中性包裝或注明第三國產地。因為進口商在進口時申報的產品輸出國為出具文件的第三國。
3、對于進口商而言,他必須明知申報進口時清關文件是來自于轉口國或相鄰國家和地區,但實際貨品出產地是中國,如果以信用證方式結算,在信用證須注明第三方文件可接受的文字表述。
因此,在實際操作中,既有進口商主動要求出口商提供第三國原產地證供其清關的情況,也有進口商向出口商推薦利用第三國文件清關的情況,或進、出口雙方均被配額或反傾銷稅兩大攔路虎阻礙了貿易進程,而不得不求助于第三國原產地的情況。